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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業務簡介

 公平交易法係以事業之獨占、結合、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以及杯葛、差別待遇、限制事業活動、仿冒、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等不公平競爭行為為規範對象,故公平交易法係為規制個別事業或事業間之行為,至於該行為有無損及具體消費者或大眾之權益,則非所問,消費者僅能因事業之行為而受有損害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該事業負損害賠償之責,綜言之,公平交易法係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其主要目的。

  綜觀公平交易法條文規範的範圍,可分為「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兩大部分,因此,公平交易法之施行可使事業經營者立於公平基礎上從事競爭,進而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以促進整體經濟資源之合理分配,同時透過公平合理之競爭,使業者能以「貨真價實、童叟無欺」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間接嘉惠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協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第一次)。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府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法務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法務局薦任消費者保護官或科員兼任,並招募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及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擔任志工人員,於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各一班,每班由二人輪值,受理民眾申訴案件及消費問題事項。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始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桃園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調解委員十五人,並於每月定期召開調解會議,進行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應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本府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九人(由機關主管及外聘委員四人組成之),每六個月召開會議研議、審議及執行本市消費者保護業務,指揮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事務,並協調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有關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事項,公告本市消費者保護執行成果及相關資訊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