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單位: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一)兩造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依下列規定:
-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二、承辦人員: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
三、聲請方式: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一)書面聲請: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爭議情形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言詞聲請: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人員依規定作成聲請調解筆錄。
四、調解好處:
(一)具有法律效果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可依被害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節省時間金錢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三)促進地方團結
調解事件經由熱心的調解委員,秉持和藹懇切的態度,勸諭當事人互相讓步,如雙方樂意接受,就能達成調解內容,自是一片和氣圓滿。
(四)符合當事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