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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8-04

一、承辦單位: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一)兩造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依下列規定:

  1.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二、承辦人員: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

三、聲請方式: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一)書面聲請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爭議情形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言詞聲請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人員依規定作成聲請調解筆錄。

   

四、調解好處:

(一)具有法律效果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可依被害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節省時間金錢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三)促進地方團結

調解事件經由熱心的調解委員,秉持和藹懇切的態度,勸諭當事人互相讓步,如雙方樂意接受,就能達成調解內容,自是一片和氣圓滿。

(四)符合當事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