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法規立法依據
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第29條規定,本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訂)定自治法規,並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二、市法規種類
(一)自治條例:經本市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定名為自治條例之法規。
(二)自治規則:由本府訂定並發布,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之法規。
(三)委辦規則:由本府訂定,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並準用自治規則規定之法規。
三、市法規制(訂)定及修正程序
(一)本府制定修正自治條例作業流程
(二)本府訂定修正自治規則作業流程
四、法規會之組成:
為加強市法規先期審查作業,特設法規會,由本府法務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局處之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以提升立法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