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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業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並已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按該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依該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為便能更明瞭行政罰法之規定,茲提供該法規定相關表格及裁處書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