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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

  • 發布單位:法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為辦理更生保護業務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5年1月1日起115年12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

(二) 補助項目:辦理更生保護業務。

(三) 資格條件:1.本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2.本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4.活動出席率未達計畫書所載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不予補助。5.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四) 審查方式:1.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應審核有無重複申請、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2.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3.不符本規範規定,其情形得補正,應限期補正。4.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 補助金額上限:56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56萬元。

 (七)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依更生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補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特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4點第1項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