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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及對象(賠償義務機關)?

  • 發布單位:法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9條第1項)
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第9條第1項)
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9條第2項)
四、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
五、若是有關道路管理衍生之國家賠償請求事件,請先由道路管理機關(例如本府養護工程處)查詢事故地點之路段為何機關管理,方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並據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