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夾娃娃機商品價值與保證取物金額不相當 ,桃市府消保官限期改善違者重罰

  • 發布單位:消費者保護室
  • 聯絡人:楊凱鈞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近幾年夾娃娃機如雨後春筍般,在大街小巷林立,由於遊玩成本低,夾娃娃機對許多學生族或親子家庭,具有一定程度吸引力,對工作壓力大之上班族,亦是一種紓壓方法。有民眾陳情中壢區夾娃娃機店某機臺,發現有商品價值與保證取物金額不相當之情形,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下稱消保官)遂與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警察局等人員至現場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桃園市政府前接獲民眾陳情中壢區夾娃娃機店某機臺,訴稱保證取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90元,依經濟部107年函釋規定,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後商品價值須超過273元,然選物販賣機臺內有價值20元以內衛生紙或是60元積木,違反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5款規定。消保官與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警察局等人員至現場查核,發現機臺中之衛生紙、濕紙巾等部分商品價值顯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為保障消費者之財產權益,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請夾娃娃機店場主及機臺臺主到府說明,機臺中之衛生紙、濕紙巾等商品價值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情事,經消保官督請機臺臺主改善後,機臺臺主已將系爭機臺內之商品全部更換成絨毛娃娃,合乎商品價值大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之情形。如有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桃園市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予以裁罰,最重可處150萬元罰鍰。

      

    依經濟部107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函略以,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夾娃娃機之評鑑參考標準之要求項目亦包括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另桃園市政府市政會議於113年8月7日通過「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第7條第5款,明定確保自助選物販賣機具備保證取物功能,且其保證取物價格必須明確標示並與市場價值相當,較經濟部前揭函釋規定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百分之七十更為嚴格,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提送桃園市議會審議,待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報行政院核定後,移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公布施行,讓消費者獲得最大保障。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至夾娃娃機夾商品前,倘發現有商品標示不全、字體過小無法辨識,或食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有不清楚之情形,應盡量避免夾取。另消費者應注意機臺有無標示場主、臺主之聯絡方式等資訊,以避免發生消費爭議無法於第一時間向業者反映。消保官並提醒消費者,以夾娃娃作為休閒娛樂方式應適度,考量每月能負擔金錢額度,切勿過度沈迷。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謝青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