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秘書長溫代欣今(4)日下午前往桃園市綜合會議廳,出席桃園市政府與桃園律師公會合作舉辦的「113 年度消費者保護論壇」。
溫秘書長表示保護消費者是政府的基本任務之一,消費者保護涉及層面非常廣泛,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因此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完善與否,攸關全體國民的生活福祉甚鉅。今天所邀請的學者、專家均是一時之選,在其專業領域素孚眾望,會上的討論、建議及經驗交流結果,將可作為未來消費者保護業務推動的重要參考。
有關車輛買賣部分,法務局表示消費者購買新車如果發現車輛有瑕疵,經濟部於 110 年 1 月 28 日公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購買的新車如有重大瑕疵(例如: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行駛時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或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等情形);或車輛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 4 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抑或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 日以上等情形,得於車輛交付後 18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此即俗稱「檸檬車條款」。
法務局亦表示車商為了降低風險、責任及營運成本,常由車商業務出面具名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而非以車商名義販售中古車,此種交易方式於發生消費爭議時,可能會因車商非簽訂契約的當事人而脫免責任,及發生車商隱藏車輛瑕疵(例如:曾發生重大事故、淹水或零件故障等)或相關紀錄(例如:維修紀錄、車齡或行駛里程數等)等情,致使消費者於購車時無完整的資訊以做出正確判斷。經濟部於 100 年 8 月 18 日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 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規範中古車買賣契約應揭露車輛現況,包含要告知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及擔保無任何第三人得對該車主張任何權利。
至於不動產買賣部分,法務局表示預售屋完工後發現與當時的廣告內容不符,因預售屋買賣在契約簽訂時,消費者無從檢視房屋的實際狀況,只能從建商提供的資料(例如:文宣廣告或銷售中心的樣品屋等)加以判斷,因此,廣告對於消費者之購買行為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如果房屋建造完成後的狀況與當初廣告內容不符,對於消費者權利侵害非常重大。消費者保護法第22 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均明確規範賣方對廣告之義務。業者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消費者除得依法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公平交易委員會可限期命業者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者,得按次連續處以罰鍰,對於持續不改正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5 千萬元之罰鍰。另外,消費者於購屋前,亦得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建商申報的定型化契約及建案買賣相關資訊,以評估是否購屋之決定。
法務局並表示民眾購屋時,如果銀行不核貸,可能造成買方無法取得購屋資金,致無法依約給付房款。購買預售屋時,契約通常會訂明貸款不成立的條款,因此,在遇到銀行不核貸的情況,首先要檢查合約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買方也可以與賣方協商另外的解決方案(例如:延期付款或延長貸款處理時間;尋求其他貸款機構或提高自備款比例;降低房款或提供其他優惠方案等)。如果無法與賣方達成協議,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或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最後,法務局提醒,消費者於購車或購屋前應審慎評估,並選擇信譽良好之業者,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若有任何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諮詢,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彭新澍 (03)3322101#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