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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爭議多 退貨法令知多少

  • 發布單位:消費者保護室
  • 聯絡人:陳琬瑩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757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報章雜誌、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受理通訊交易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自108年至110年逐年攀升,從1,892件上升至4,469件,近3年受理申訴案件數平均逾4,000件,其中又以網際網路方式訂立之契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占比高達9成以上。

  自104年修正公布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通訊交易之規定,及105年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來,大眾對於7日猶豫期、消費者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等,應均耳熟能詳,然仍時常會因對於法令規定一知半解而衍生爭議,例如有消費者申訴主張於實體店面購物,明明於7日內請求退貨卻遭拒絕,或有認為因檢查之必要致商品受有毀損、滅失或變更,就毋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整理常見的通訊交易認知誤區如下供參考:

一、法定猶豫期間之起算日:應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次日起算(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民法第120條、第122條參照),而非以消費者購買日或企業經營者寄出日認定。

二、寄送與退回商品之費用: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企業經營者應於網站上明確記載,事先約定由何者負擔;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行使法定解除權而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則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參照)。

三、退回商品需否負擔「整新費」:契約經解除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而致商品受有毀損、滅失或變更,雖解除權不消滅,惟仍應回復原狀。如退回之商品有因拆封檢查、使用而減損價值或不能返還,消費者仍應償還因使用而減少之價額。惟就其減少之價額,則視個案商品減損之實際情況而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民法第259條參照)。

四、網路購物常見企業經營者於網站規定,個人衛生用品不適用無條件解除權,惟依規定僅「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始得排除解除權之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參照)。

  另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近期發現有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記載明顯違法之退換貨規則,如「一律不得退換貨」或「退回商品之運費由消費者負擔」等,經通知企業經營者到府接受行政調查後,現已依法改正完畢。消保官特別提醒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清楚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充分與正確之消費資訊,俾使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減少消費糾紛之產生。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陳琬瑩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