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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市場販售無保障之高價美容保養品 提醒消費者慎防

  • 發布單位:消費者保護室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近日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民眾至本市蘆竹區南崁市場購物,遇美容保養品攤販攀談,面臨業者推銷後,即陸續購買數套產品,金額高達新臺幣10萬8千元、30萬元及50萬元,民眾背負高昂分期付款契約費用,甚而至今僅收到少數商品。
經發現,該業者行銷手段多於傳統市場,尋找年紀稍長且隻身女性,乘消費者無親友在旁商討之際,不經意購入超額產品,除此之外,業者供稱自身於傳統市場販售,無須適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該業者販賣美容保養品,僅讓消費者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確認書」簽名,然而,契約內容未記載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費規定,反而規定「商品售出後無論是否拆封、使用,皆不提供退貨」,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再者,業者當場拆封所有產品,後續以既經拆封,豈可退貨為由回絕消費者終止契約退費之要求,亦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5項規定。
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不論業者是否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簽訂定型化契約,該規範均構成契約內容,遑論營業場所差異,而得自行選擇適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否,因此呼籲業者正視消費者權益,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明確記載消費者權益,且應於契約中詳列產品細目,以符費用明確性,例如前述個案消費者所費不貲,卻不知實際購買品項。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消費者,若遇此等業者行銷攻勢,應保持冷靜,未透澈瞭解產品前,切勿輕易簽訂任何契約,以免開心出門購物,卻敗興而歸,更呼籲業者應按「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定型化契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黃詩珮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