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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29

一、何謂訴願

訴願是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之制度。

二、什麼人可以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及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皆可提起訴願,另外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也可以提起訴願。

三、提起訴願有何條件

提起訴願,一定要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有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有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的情形。另外人民依法向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申請之案件,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如有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時,人民也可以提起訴願。

四、應向誰提起訴願

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當然也可以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則上訴願管轄機關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

五、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一)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自知悉時起算三十日內也可以提起訴願。但是如果處分達到已經超過三年,那即使知悉未超過三十日,也不可以提起訴願。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後再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會對你的訴願案件作成不受理的決定。

 (二)對不作為提起訴願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依據行政院97年3月13日院臺規字第0970009650號函釋示:

  1. 按現行訴願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提起訴願案,並無提起訴願法定期間之限制。
  2. 訴願管轄機關作成原處分撤銷,命原處分機關於一定日數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惟原處分機關遲未另作處分,訴願人以原處分機關不作為提起訴願之案件, 亦屬人民得隨時提起訴願之案件,自無訴願法定期間之限制。

六、如何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應該要具備訴願書載明法定事項,並且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七、訴願案件處理程序

訴願提起後,應先經由原處分機關審查,如自認原處分有違誤,原處分機關可自行撤銷原處分。如原處分機關認原處分並無違誤,即應檢具訴願答辯書送訴願管轄機關審議。 

 八、訴願決定之內容

訴願決定乃終結訴願程序之裁決,訴願決定計有七種:

(一) 訴願駁回:訴願若屬實體上無理由,則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駁回之決定。

(二) 訴願不受理:訴願若屬程序上不合法,則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三) 撤銷原處分:受理訴願機關如認原處分有違法不當情形,應於訴願人所聲明之範圍內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四) 變更原處分(自為決定):原處分如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除可撤銷原處分或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外,亦可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五)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訴願如逾法定訴願期間,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亦可駁回訴願決定外,另依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

(六) 命為一定之處分:訴願如係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之不作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如認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

(七) 情況決定: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時,得宣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訴願主文仍駁回其訴願,並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書中指明原處分機關應與訴願人協議賠償。

 九、訴願人如不服訴願決定時,應如何救濟:訴願人如不服訴願決定時,可以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