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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易證明損害額度 企業經營者也沒有免責餘地

  • 發布單位:消費者保護室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本市某化粧品業者販售之「菁萃深效修護霜(批號:0538、1532、1533共3批)」產品,檢出含有「Ethinyl estradiol」化粧品禁用成分(雌激素),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造成消費者出現性早熟症狀,經本府衛生局命令業者回收976瓶並對其裁處。

消費者使用雌激素造成之傷害症狀,雖醫學報導經過一段時間停止使用後,身體會自行痊癒症狀消失,然是否造成後遺症,醫生表示,在臺灣的醫界,過往並沒有遇到如此大規模外源雌激素導致性早熟的事件,日後是否會有後遺症,仍須持續追蹤患者之變化。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對本案進行第1次行政調查,業者雖表示願負責任,但需要消費者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及工作損失證明,惟消費者所受損害額度有時並不易或甚至不能證明。經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再次進行行政調查,業者同意針對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損害額度時,只需消費者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證明受有損害,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第3項規定,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百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透過個案協商提供賠償。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並提醒,消費者若有曾使用此項產品,請儘速就醫取得醫生診斷證明書等文件,以便日後請求賠償使用。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謝青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