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主旨:公告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與各鄉(鎮、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及第九點。公告事項:旨揭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名稱、制(訂)定與最近一次修正日期及適用之行政區域,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