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之人,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之人,則非利害關係人。(參考條文:訴願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