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平法所稱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等者。依據公平法第15條規定,事業除有同條但書之8種例外規定,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為聯合行為。承上,有關桶裝瓦斯不宜訂定公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