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調解,由當事人以書面(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如以言詞提出聲請者,由調解委員會製作筆錄。 三、得調解事件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