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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全回收」政策宣導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及降低非洲豬瘟風險,加強宣導廚餘源頭減量暨全回收措施,減少廚餘混入垃圾後排出及強化廚餘回收觀念,請配合旨揭政策執行下列事項:

  1. 廚餘源頭減量,惜食淨零概念及推動本市「廚餘全回收」政策,不再區分生、熟廚餘,而是區分可回收與不可回收廚餘。
  2. 可回收廚餘:葉菜、水果、果皮及茶葉渣等生、熟食物及其殘渣,瀝乾排出後交由清潔隊沿街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
  3. 不可回收廚餘:蚌殼、蚵殼、榴槤殼、鳳梨芽冠、玉米芯、甘蔗皮、竹筍殼及牛、羊、豬大骨等硬質、柔韌類與其他難分解物併入一般垃圾排出。
  4. 相關罰則:若經發現未依規定分類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 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