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憾事層出不窮,近年來代客駕車服務業興起,民眾酒後可找代客駕車,以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之安全風險。民眾與代客駕車服務業者簽署代客駕車服務契約,由代客駕車服務業者委派之代駕人前往民眾所在地,代為駕駛指定車輛前往指定地點,並收取服務費用。代駕服務業者須遵守交通部訂定之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確保代客駕車服務契約公平合理。
桃園市政府前接獲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悅公司)使用之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疑有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資。為保障消費者之財產權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下稱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對群悅公司行政調查後發現,群悅公司之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內容,未記載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廣告及網站揭示資訊之效力規定、第6點第1項消費者終止契約之規定。另契約內容有多條記載群悅公司對於數種不利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情形不承擔責任,有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已經消保官限期改正完成。
關於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重點除了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外,尚包括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時,需要意識清楚,且提供緊急聯絡人之聯絡方式;如已陷於意識不清楚、醉酒等情況者,需有意識清楚之陪同人員陪同至指定地點。消費者並應提供具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非盜贓車、車況正常等之車輛。消費者於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通知消費者「前」,得不附理由終止契約;代駕服務業者接獲消費者終止契約之通知後,應即通知代駕人,並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任何費用。代駕人應具備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全部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代駕服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消費者或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無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代駕人應立即通知代駕服務業者配合處理事故。事故原因可歸責代駕人之事由者,由代駕服務業者負連帶責任,但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者,得減輕或免除責任。代駕服務業者應揭示代駕服務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範圍及金額等內容,並向消費者說明。
消保官並提醒,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代駕服務業者片面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不得記載代駕服務業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預先免除或減輕代駕服務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等。民眾與代駕服務業者簽署代客駕車服務契約前,請審視內容是否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謝青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