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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請問何類事件可以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發布單位:法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非經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第○條或○○之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原刑法通姦、相姦罪及刑事訴訟法關於通姦罪撤回告訴之效力等規定,已於109年5月29日經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公布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