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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提起訴願之期限為何?如何認定有無逾期?

  • 發布單位:法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遞之日期為準】。(參考條文:訴願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