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因道路依其屬性可能由不同機關養護管理,如欲請求國家賠償,建議先向道路養護機關(例如本府養護工程處)查詢事故地點之路段為何機關管理,方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並據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