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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維修知多少 業者告知義務不能少

  • 發布單位:消費者保護室
  • 資料提供單位:法務局

愛車維修知多少 業者告知義務不能少
汽車是常見的代步工具,對於民眾是日常生活必需品,每年定期保養及不定期維修為必要消費。汽車維修之消費爭議近年來居高不下,從進廠估價、維修項目到保固內容,若消費者與業者未事先明確約定,則無一不是爭議,修理愛車卻變成被愛車「修理」,得不償失。
為保障交易雙方權益,經濟部於110年5月26日公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費用揭示義務及收費標準、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告知消費者並經同意始得維修、消費者自備零配件須簽名確認、明定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業者應檢測或路試以確認完全修復及消費者委託鑑定業者之配合義務等6大重點。「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附有汽車維修表即俗稱「工單」,用以確認維修項目、方式及費用給付等內容。
消費者因交通事故遭撞擊致使愛車毀損,送回原廠維修,因投保之產物保險可理賠,就將維修及理賠申請事宜,全權交由業者協助處理,不清楚維修項目及方式,嗣後愛車轉賣予中古車商,經送交車況鑑定,始知維修內容涉及車體熔接與更換鈑件,更因此遭提告刑事詐欺及請求民事解約退款。業者聲稱於維修前曾告知維修項目與費用,並經消費者同意後始行維修,卻提不出消費者於維修前簽認之工單,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倘業者確實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然而預防勝於治療,提醒消費者為愛車進行維修時,謹慎注意業者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業者執行維修工作時,則應盡告知義務,並妥善保存工單,以杜爭議。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陳琬瑩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7